【48812】食物不符安全规范 商家被判十倍补偿

时间: 2024-05-01 07:24:39 1

作者: 高钙核桃类

  陕西省西安市顾客钟先生觉得自身在陕西周至县百惠公司购买的产品,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交还货款并作十倍补偿。日前,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定百惠公司交还货款642元,并付出十倍补偿款6420元。

  本年1月17日,钟先生在周至县百惠公司购买了4盒德力兴牌苦荞粗粮礼盒、两盒蓝莓枸杞饮品、一盒杏仁百合核桃粉、3盒钙中钙、3盒玛咖蜂蜜饮品,合计642元。购买后,钟先生发现上述食物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玛咖蜂蜜饮品中运用了玛咖作为食物质料,未有关于“孕妈妈、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食用定量”等警示用语。卫计委《关于同意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物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则,依据《食物安全法》和《新资源食物办理办法》的规则,同意玛卡粉作为新资源食物。新资源食物应契合有关法令、法规规范的规则。玛咖粉公告附件其他阐明的状况清晰列明,婴幼儿、哺乳期孕妈妈不宜运用;食物的标签、阐明书里边应当标示不适宜人群和食用定量等警示用语。“德力兴”牌苦荞粗粮、蓝莓枸杞、杏仁百合核桃粉、钙中钙、玛咖蜂蜜饮品中都含有一盒石斛饼干,石斛饼干的配料中有“鲜石斛”质料,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物质料办理的告诉》和《我国药典》规则,石斛是药品,不属于药食同源的产品质料,不得作为产品质料运营。

  本年2月2日,钟先生向周至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投诉。周至县商场监督办理局向百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先生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至县人民法院以为,食物安全关系到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物的出产者、出售者,应保证出产、出售的食物契合食物安全规范。近来,法院依法判处周至县百惠公司交还钟先生购物款642元,并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款6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