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亲戚的热门产品,小孩超喜爱的乳制饮品,传说中的补脑神器----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该乳制饮品不少人都听说过也喝过,小有名气。拥有:“养元”,“六个核桃”“智汇乐源”等上百个已注册、正在申请中商标的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六个核桃”32类的商标注册后,又陆续在六个核桃相关的商品上注册了其他商标,并在全类别上注册这些商标予以保护。
曾经有一段时间,市场上又出现了“大个核桃”“六仁核桃”、“六大核桃”、“六颗核桃”、“六亿核桃”、“六果核桃”、“金六核桃”、“六个野生核桃”、“六个石磨核桃”等十余款“六个核桃”的山寨产品,与“六个核桃相比”,他们的商标名称、包装,包括广告语“经常补脑、多喝六个核桃”等均极其相似。
于是,“六个核桃”先后起诉“六大核桃”、“大个核桃”“六仁核桃”等产品,获得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及经济赔偿金。
“六个核桃”商标于2015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某公司却在养元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金六核桃露”核桃花生露以及“高钙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外观上使用与“六个核桃”产品极其近似的包装。后养元公司2015年10月在糖酒会上发现了该公司在展销这一些产品,于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展销会现场陈列的宣传册中有手提袋的照片,该手提袋的醒目位置标有文字。遂判决被告公司立马停止侵害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六个核桃”核桃乳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的行为;同时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张斌介绍,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到被告公司的宣传册反映出该公司实力丰沛雄厚、覆盖面广,其侵犯权利的行为给养元公司造成的损失亦较大;若宣传册上的生产能力系其虚构,则反映出该公司不是诚信的市场经营者,其主观恶性较大。
笔者认为:其实,除了“六个核桃”,“椰树牌椰汁”、“露露杏仁露”、“旺仔牛奶”、“康师傅”、“王老吉”、“老干妈”等知名品牌都是山寨的重灾区。这一些品牌在消费的人心目中具有多年形成的品牌效应,其商标价值、专利等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不菲,而不少申请人为了借这些知名品牌的影响力谋取金钱利益,恶意注册、使用、销售具有高度近似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具体依据是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提到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宣传覆盖的范围及程度等因素。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伪造、擅自制造、更换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轻易造成混淆的行为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专用权人在申请了对应类别的商标之后,对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也注册商标。比如在计算机、APP涉及的09类注册了商标,可以对未来计算机、软件服务涉及的42类同步注册。
对自己注册的商标涉及到的近似商标也陆续注册,做到对该类别上的商标专用权更坚实的保护。以老干妈为例,在同类别还注册了“老干爹”、“妈老干”、“老干娘”、“老干爹”等老干系列商标。
全类别注册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以前述六个核桃为例,在注册了32类饮料类别之后,陆续的在别的类别也注册了“六个核桃”系列商标,保护自身驰名商标地位。
及时维权,不姑息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遇到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打击该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品牌商标权益。
遇到自己使用很久却没有注册的商标,被抢先注册的情况,能够尝试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或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前述视情况而定,加上新申请的方式,力争拿下商标专用权。